摘要:基层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群众组织力作为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矛盾调解中发挥着信息汇聚、情感弥合、规则内生与秩序再造等多重功能。本文从组织社会学视角出发,系统阐释群众组织力在基层矛盾调解中的功能定位及其内在运行机制,并结合实践逻辑,探讨其与正式制度之间的互补关系,以期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参考。
引言:基层矛盾调解的结构性困境与组织力的理论回应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基层社会矛盾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对抗显性化等新特征。传统的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尽管具有权威性与规范性,但在面对大量“民间性”“人情性”“琐碎性”的基层纠纷时,往往陷入“案多人少、程序迟滞、效果反弹”的结构性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群众组织力这一概念被重新激活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
群众组织力,是指通过有效的组织动员,将分散的个体力量汇聚为有序的集体行动能力。在矛盾调解中,它表现为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及乡贤能人等多元主体,以非行政化、非司法化的方式介入纠纷,利用熟人社会的信任资源、道德资源和舆论力量,推动矛盾就地化解。这种力量并非正式权力的延伸,而是一种植根于社会内部的“柔性治理”能力。本文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是:群众组织力在基层矛盾调解中究竟发挥何种功能?其有效运行的机制基础是什么?
一、信息识别与诉求整合:群众组织力的“前哨”功能
任何有效的矛盾调解都以准确的信息获取为前提。正式调解机制往往依赖当事人主动申报或第三方发现,但在基层社会,大量矛盾处于“潜伏”或“萌芽”状态,尚未上升为显性冲突。群众组织力的首要功能,在于其嵌入社会网络的“信息触角”优势。
一方面,基层干部、网格员、村民代表、楼栋长等群体本身就是社会的毛细血管,他们与居民保持着日常化的互动关系。这种近距离观察使得组织能够在矛盾萌芽之初即捕捉到“苗头性”信号,从而实现“早发现、早介入”。另一方面,群众组织力还具有“诉求整合”功能。在群体性纠纷或涉及公共利益的矛盾中,个体的诉求往往是零散、情绪化甚至相互矛盾的。群众组织通过召开恳谈会、入户走访、民意调查等方式,将碎片化的不满转化为可协商的议题,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这种“自下而上”的信息聚合,弥补了正式治理机构“自上而下”信息传导的盲区,构成了矛盾化解的第一道防线。
值得强调的是,群众组织力的信息功能并非被动接收,而是主动建构。组织通过日常交往中的“闲话”“抱怨”“暗示”等非正式信息载体,识别出矛盾的核心症结与关键人物,从而实现对问题性质的精准判断。这种基于社会关系网络的情报能力,是任何科层制机构都无法替代的。
二、关系修复与情感弥合:群众组织力的“润滑”功能
基层矛盾的深层根源,往往不只是利益之争,更包含情感隔阂、面子受损、信任断裂等社会心理因素。正式调解偏重“对错”判定与“权利”分配,却难以有效处理“关系”问题。群众组织力的独特价值,恰恰在于其“关系导向”的调解逻辑。
群众组织开展调解时,通常不急于划分是非责任,而是优先修复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修复过程依赖多重机制:一是“面子”机制。通过邀请双方都尊重的长辈、能人或有威望的人士出面,利用其“面子资本”促使双方让步。二是“情感”机制。组织者往往以“自己人”的身份出现,通过倾听、共情、陪伴等方式,释放当事人的负面情绪,为理性协商创造心理空间。三是“场景”机制。调解地点常选在村委会、社区活动室或当事人熟悉的场所,营造“拉家常”式的氛围,消解正式场合的对抗性。
更为关键的是,群众组织力的情感弥合功能不仅服务于具体矛盾的解决,更着眼于社会网络的长期维系。调解结束后,组织仍会持续跟进,通过日常互动修复裂痕,防止“案结怨未了”。这种“关系再生产”的能力,使得基层社会在经历冲突后能够实现更高质量的社会整合,而非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平息”。
三、规则内生与秩序再造:群众组织力的“建制”功能
每一次成功的矛盾调解,不仅是具体纠纷的解决,更是社会规范的一次重申或更新。群众组织力在调解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发挥着“规则生产”的功能。这种规则既不同于国家法律的外在强制,也不同于传统习俗的惯性延续,而是在具体互动中生成并具有情境适应性的规范。
具体而言,群众组织在调解中会援引三类规则:一是法律底线,即明确不可逾越的行为边界;二是村规民约,即本社区长期形成的共识性规范;三是“折中”原则,即根据具体情境对法律与习俗进行创造性调适。这种“混合规范”的运用,使得调解结果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可接受性。更为重要的是,调解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规则宣示”的过程——当事人及旁听者在参与中内化了这些规范,从而在更大范围内产生了“以案释法”的示范效应。
从社会秩序的角度看,群众组织力通过矛盾调解参与了一种“微观秩序”的再生产。每一次成功的调解,都为社会关系的重新稳定提供了模板,也增强了社区的自我调节能力。这种能力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社区层面的“组织记忆”与“调解文化”,从而降低未来矛盾发生的概率与烈度。换言之,群众组织力不仅“灭火”,更在“防火”。
四、动员整合与协同共治:群众组织力的“枢纽”功能
基层矛盾调解从来不是孤立事件,而是治理体系运行的缩影。群众组织力的另一重要功能,在于其作为“枢纽”连接群众需求、基层政府、司法资源与市场服务等多方力量。这种功能在复杂矛盾或跨领域纠纷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当矛盾涉及专业法律问题或公共资源分配时,群众组织往往不具备独立解决的能力,但其优势在于“桥梁”作用。一方面,组织将群众的诉求进行“翻译”与“提纯”,转化为政府或专业机构可理解的议题;另一方面,组织又将外部资源以群众可接受的方式“对接”进来。例如,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行业专家参与调解,或协调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支持。这种“上传下达”的中介角色,降低了群众寻求正式救济的门槛与成本,也减少了行政与司法资源的低效消耗。
更深层地看,群众组织力的枢纽功能还体现在“激励参与”与“培养骨干”两个维度。通过组织群众参与矛盾调解全过程,不仅增强了当事人的程序正义感,更重要的是培育了一批懂法律、通人情、有公心的“调解骨干”。这些人构成了基层治理的“毛细血管网络”,使得群众组织力本身得以持续再生产。在这个意义上,群众组织力不是一种“消耗性资源”,而是一种“增殖性资本”。
结语:群众组织力的现代转型与制度保障
综合上述分析,群众组织力在基层矛盾调解中发挥着信息识别、情感弥合、规则生产与资源枢纽等多重功能。这些功能相互嵌套、彼此支撑,构成了一个有机的“调解功能体系”。其核心优势在于:植根社会、灵活应变、成本低廉、效果持久。然而,也应清醒看到,群众组织力的发挥并非无条件。它依赖于基层党组织的有效引领、依赖于骨干人物的公信力、依赖于社区内部的社会资本存量,更依赖于国家正式制度的赋权与支撑。
面向未来,要进一步提升群众组织力的效能,需要在以下方面持续用力:一是完善“法律—乡规—民约”的衔接机制,确保调解结果不偏离法治轨道;二是建立常态化的能力培训体系,提升调解骨干的专业素养与组织能力;三是探索“互联网+群众组织”的新模式,拓展信息收集与协商互动的数字化渠道;四是建立激励机制,让群众组织者获得应有的社会认可与制度保障。唯有将群众组织力的“柔性优势”与正式制度的“刚性规范”有机融合,才能真正构建起“预防为主、调解优先、法治托底”的基层矛盾治理新格局。
基层稳,则天下安。在治理现代化的宏大叙事中,群众组织力不是边缘性的补充力量,而是具有基础性地位的治理资源。重新发现并激活这一资源,不仅是化解基层矛盾的技术选择,更是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共同体的战略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