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已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截至2022年末,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会员总数已超过9000万人,占全国工会会员总数的半壁江山。然而,现实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织效能与会员权益保障水平,与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之间仍存在显著落差。如何消除这一落差,使工会真正成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靠得住、信得过的“娘家人”,已成为新时代工会工作必须直面并破解的关键命题。
一、制度供给与现实运行的错位:非公企业工会权益保障的基本态势
从制度层面看,我国已构建起相对完备的工会会员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赋予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利益、参与民主管理、开展集体协商、监督劳动法律执行等多项职权。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会员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社会保险权等基本权益,且工会组织负有维护上述权益的法定职责。
然而,制度供给与实际运行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两张皮”现象。大量调研显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权益保障功能远未充分释放。部分企业工会要么处于“挂牌工会”“空壳工会”的悬浮状态,要么沦为“老板工会”“行政工会”,会员对工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普遍偏低。中华全国总工会2019年开展的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仅有38.6%的非公企业职工认为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作用较大”,这一比例远低于国有及集体企业。制度设计与现实运行之间的结构性紧张,构成了非公企业工会会员权益保障的首要困境。
二、现实困境的多维审视:权益保障何以失灵
(一)组织依附下的维权功能虚化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织独立性普遍不足,这是制约其权益保障效能的根本性因素。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在实践中,大量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由企业行政方指定,或由企业负责人兼任,甚至由企业老板的亲属亲信担任。这种人事依附关系使工会在涉及会员核心利益时,往往选择与企业行政方保持一致,而非真正代表职工立场。集体协商流于形式、民主管理形同虚设,工会维权职能被实质性虚化。
(二)制度执行的选择性弱化
尽管法律法规对工会会员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但在非公有制企业,这些制度的执行普遍呈现“选择性”特征:对企业有利或无害的条款容易落实,触及企业核心利益或管理权限的条款则被规避。例如,不少非公企业能够按时拨缴工会经费,却对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对抗性”较强的制度安排采取消极应付态度。集体合同往往照搬法律条文,缺乏具体量化指标和实质性约束力。劳动安全卫生、加班工资、社保缴纳等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工会在监督落实方面的执行力严重不足。
(三)会员参与的边缘化困境
会员是工会组织的主体,但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普通会员参与工会事务的空间极为有限。一方面,非公企业职工流动性大、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高,客观上缺乏参与工会活动的时间与精力。另一方面,工会活动的设计往往停留在发放福利、组织文体活动等低层次层面,缺乏对会员实际权益诉求的深度回应。会员既缺少参与渠道,也缺乏参与动力,工会工作因此陷入“少数人干、多数人看”的尴尬局面,会员主体地位被实质性悬置。
三、成因的深层透视:结构性障碍与观念性制约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会员权益保障困境的生成,是多重力量交织作用的结果。从结构性因素看,资本与劳动之间显失平衡的权力格局是根本原因。在非公企业内部,资本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与支配权,劳动关系本质上处于“强资本、弱劳动”的失衡状态。工会要真正发挥维权功能,必然触及企业资方的利益边界,这在实际运行中面临巨大的阻力与风险。加之非公有制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经营稳定性较差,企业主对工会的排斥或消极应付心态较为普遍。
从制度性因素看,现有法律对工会独立性的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工会法》虽原则性规定工会主席不得由企业行政负责人兼任,但缺乏对违规行为的有效惩戒措施。对“老板工会”“家族工会”现象的治理,在法律制度层面缺少有力的制约工具。同时,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的指导与支持力量有限,尤其是在街道、乡镇层面,工会干部配备不足、专业能力欠缺,难以对非公企业工会形成有效带动。
从观念性因素看,部分非公企业职工对工会的角色认知存在偏差。由于长期以来工会工作“福利化”“活动化”的路径依赖,不少职工将工会简单等同于“发东西的机构”或“搞活动的组织”,缺乏对工会权益保障功能的期待与诉求。这种认知惯性反过来又弱化了工会向维权主业转型的内生动力。
四、可行路径:提升非公企业工会权益保障效能的制度构想
破解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会员权益保障困境,需要从制度重构、能力建设、环境优化三个维度切入。
第一,强化工会组织独立性,构建权力制衡机制。建议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的任职资格与产生程序,切实推动工会主席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并探索建立工会主席职业化、社会化选聘制度,从源头上消解人事依附关系。同时,完善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的垂直支持体系,在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赋予上级工会更直接的介入权与指导权。
第二,推进集体协商实质化,激活制度约束力。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护会员权益的核心手段,要真正发挥其制度效能,必须推动协商内容从“原则性条款”走向“清单化指标”。可探索建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机制,以产业或区域为单位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劳动条件改善标准等可量化指标,降低单个企业工会因力量薄弱而难以开展有效协商的困境。同时,强化集体合同的履约监督与违约追责机制,使合同从“纸面”真正走向“地面”。
第三,赋能会员主体参与,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工会应回归“会员组织”的本质定位,将工作重心从组织活动转向回应会员权益诉求。可建立会员提案制度、工会工作评议制度,推动会员对工会工作的常态化监督。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搭建数字化参与平台,降低会员参与门槛,使流动性强、工作压力大的非公企业职工也能便捷地表达诉求、参与决策。只有会员成为工会的真正主人,工会的维权动力才能内生化、持续化。
第四,优化外部制度环境,降低维权对抗性风险。在司法层面,应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为工会维权提供更便捷、更低成本的司法救济渠道。在行政层面,应加强对侵害职工权益及阻挠工会依法履职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形成对企业的有效威慑。同时,要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提升工会的社会声望与话语权,为工会维权工作创造更友善的外部条件。
五、结语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会员权益保障,是关乎数千万劳动者获得感与安全感的重大现实议题。当前,工会工作正面临从“建会扩面”向“提质增效”的历史性转型,核心在于让工会真正回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责主业。这既需要制度层面突破结构性障碍,也需要实践层面激活基层组织活力,更需要社会层面形成对工会价值的重新认知。当非公企业工会不再是“挂牌”而是“挂牌履职”,当会员权益不再是“纸上权利”而是“现实收益”,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才能得到真正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