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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聚力: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群众组织力培育的困境与突破

何以聚力: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群众组织力培育的困境与突破

引言

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既需要外部资源与政策的持续注入,更离不开乡村内生力量的全面激活。农民群众作为乡村社会的主体,其组织化程度直接影响着政策落地的效能、产业发展的韧性与乡村治理的秩序。然而,当前部分农村地区仍面临“富村难强、强村难聚”的困境,农民群众组织力短板日益成为制约乡村振兴纵深发展的关键瓶颈。如何将分散的个体力量整合为集体行动合力,如何将制度化的组织形式转化为农民内生动力,已成为亟需回应的核心命题。

一、农民群众组织力的核心要义与时代价值

农民群众组织力,本质上是指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制度化的组织形式,围绕共同目标开展集体行动的能力。其内核包含三个层面:一是主体性意识,即农民对自身在乡村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与责任担当具有清晰认知;二是结构化的组织载体,如合作社、村民理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构成行动的制度依托;三是持续性的行动能力,体现为资源整合、协商决策、利益协调与风险应对的综合效能。

在乡村振兴的新阶段,农民组织力的提升具有多重战略价值。其一,它是破解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障碍的关键桥梁。组织化的小农可以通过联合采购、统一生产、品牌共享等方式,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市场议价能力。其二,它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支撑。组织化的村民能够更理性地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形成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其三,它是激发内生动力的根本途径。唯有农民真正成为决策主体、实践主体和利益分享主体,乡村振兴才能从“输血”走向“造血”。

二、当前农民群众组织力培育的现实困境

尽管各地在探索培育农民组织力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整体而言,组织力弱化仍普遍存在。首先,农民参与的碎片化与被动性突出。许多村庄的青壮年劳动力长期外流,留守群体在年龄结构、教育水平上的局限使得公共议事长期流于形式,农民对集体事务的关心程度与参与深度明显不足。即便有合作社或协会的组织形式,也往往呈现“建而不管、管而无效”的空滞化现象。

其次,组织平台承载能力薄弱。多数村级集体经济规模偏小,缺乏具有市场吸引力的核心产业,难以形成持续的利益纽带。部分合作社运作不规范,财务不透明、分红不兑现,消解了农民的信任基础。一些地方盲目追求组织覆盖率,导致“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形式主义,组织平台的实际功能被严重稀释。

再者,外部引导与内生需求存在错位。上级部门在推动农民组织化过程中,常以项目化、指标化的方式推进任务达标,忽略了农民的自主需求与真实意愿。部分政策规定脱离实际,导致农民产生“被组织”甚至“反组织”情绪。资源的下沉方式若缺乏农民的深度参与,极易造成“上热下冷”的格局,组织力培育浮于表面。

三、农民群众组织力培育的改进方向

针对上述困境,农民群众组织力的提升亟需从理念更新、机制优化、平台赋能与法治保障四个维度展开系统性改进。

(一)确立“赋权增能”导向,激发内生参与动力

组织力培育的首要任务,是让农民真正成为组织建立与运行的推动者。应摒弃任务式、打卡式的行政指令,转为以需求调查前置、项目草案公示、利益分配共议等机制,确保组织目标与农民核心关切紧密契合。可尝试在村庄内部推行“微自治”单元,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础建立协商议事分会,降低参与门槛,提升个体话语权。同时,通过技能培训、政策解读与成功案例示范,增强农民对集体行动的效能感,让农民在切身体验中认识到组织化带来的实惠。

(二)优化党建引领机制,强化组织嵌入与资源整合

党组织在乡村场域中具有其他组织难以替代的统筹与整合优势。改进方向在于推动党建工作与农民组织培育从“并行”转向“交融”。具体而言,可通过村党组织成员与合作社、理事会核心成员交叉任职,在组织架构上实现实质性对接。同时,党组织应充分发挥协调功能,牵头对接政府资源、金融资本与社会力量,为农民组织提供技术、信息、信贷等全要素支持。在此过程中,需警惕行政力量对农民组织自主性的过度干预,保持“引导而不主导,参与而不包办”的合理边界。

(三)以数字化赋能组织形态升级,打破时空阻隔

当前乡村人口流动性强的现实,要求农民组织形态突破传统的“地缘”和“血缘”局限。数字乡村建设为此提供了重要契机。建议推广“线上议事厅+线下实体服务站”的混合型组织模式,利用微信群、小程序或村级服务平台,实现外出务工人员远程参与村务决策、项目监督与利益分红。数字化还能降低集体行动的协调成本,例如通过云端签到、任务派单与进度反馈,推动农田管理、抢收等临时性集体劳动的快速组建。

(四)完善利益联结与风险共担机制,夯实组织持续运行的基础

组织力能否长期保持活跃,关键在于成员能否持续获得公平、透明的利益回报。要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财务公开制度建设,明确投入与分配规则,避免集体资产流失或少数人控制。在产业项目的选择上,应优先发展那些与农户家庭经营高度互补、且能较快产生收益的业态,如社区支持农业、乡村手工艺合作社等。同时,建立多层次风险应对机制,通过设立风险基金、购买农业保险、签订保底收购协议等方式,降低农民参与集体经营的后顾之忧。

四、结语

农民群众组织力不是一蹴而就的制度移植,而是在乡村社会的土壤中不断生长、调试与丰盈的过程。这一过程必须始终立足于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实践经验与自主选择。当外部资源从“代替农民干”转向“陪着农民建”,当组织功能从“被动应付考核”转向“主动回应需求”,农民群众组织力的培育才能真正突破形式化困境,成为乡村振兴不可替代的内生驱动力。在未来的实践中,还需持续关注组织运行中的动态调适机制,为农民集体行动提供更具韧性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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