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纵深发展,以平台经济、零工经济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迅速崛起,灵活用工、远程劳动、多点执业等模式深刻改变了传统的雇佣关系。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络主播等新职业群体规模已突破数千万人。然而,在这些从业者获得就业自由与收入弹性的同时,其劳动关系模糊化、社会保障碎片化、权益维护缺位等问题日益凸显。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组织,在新就业形态下面临组织覆盖空白、维权手段失灵、服务供给错位等多重挑战。如何审视当前工会工作的现实瓶颈,并探索制度化的优化路径,已成为劳动关系治理领域的核心议题。
一、新就业形态对工会工作的结构性冲击
新就业形态对工会工作最根本的冲击在于对传统“标准雇佣关系”的瓦解。传统工会以稳定、全职、长期雇佣为组织基础,而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呈现“去组织化、去中心化、去稳定化”特征。平台企业往往将从业者界定为“独立承包商”或“合作伙伴”,以规避雇主责任,使得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难以明确。这一模糊状态直接导致工会组织根基被架空:从业者分散在线上系统之中,缺乏物理聚集空间,也难以形成稳定的群体认同。
与此同时,就业形式的碎片化使得传统集体谈判制度难以适用。过去以企业或行业为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在新就业形态中面临“谈判对手缺位”的困境——平台企业以算法规则替代人工管理,工资标准、劳动定额均由系统动态调整,从业者与平台之间缺乏平等的对话机制。此外,算法驱动的任务分配、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将劳动控制内嵌于技术流程之中,从业者的异化感与不安全感不断加剧,却缺乏有效的申诉渠道。工会若要介入,必须首先穿透算法“黑箱”,而这在技术和法律层面均存在显著障碍。
从组织覆盖看,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高流动性、多平台兼职工况,使得传统以“企业—车间—班组”为链条的工会组建模式失效。许多平台企业注册地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地分离,跨区域、跨行业的用工形态进一步增加了“在哪里建会、为谁建会”的难度。据统计,主要平台企业的工会入会率长期处于低位,大量从业者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形成事实上的“维权真空”。
二、当前工会工作的现实困境
面对上述结构性变化,工会工作的现实困境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组织吸纳能力不足。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普遍缺乏对工会的认知和信任,不少骑手、司机认为工会“与自己无关”,甚至担心加入工会会被平台“边缘化”。工会传统的线下宣传、集中入会模式难以触达分散的线上从业者,而依托平台企业动员入会又面临“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利益冲突——平台往往不愿配合,或仅作象征性支持。
其二,维权服务供给错位。现有的工会维权机制主要依托劳动争议调解、法律援助、集体协商等制度,但这些手段在新就业形态下效率大打折扣。以劳动争议调解为例,由于劳动关系认定争议前置,许多从业者在寻求工会帮助前已陷入“是谁的劳动者”这一法律泥潭。工会即使介入,也缺乏强制力要求平台提供工时、报酬、派单等核心数据,导致维权举证困难。此外,工会提供的普惠性服务(如医疗互助、困难帮扶、文体活动)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真实需求(如职业伤害保障、社保缴纳、算法申诉)之间存在明显错位。
其三,代表性与话语权弱化。在平台经济的商业逻辑中,从业者被定位为“用户”而非“职工”,工会传统的民主参与渠道(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主席直选)难以嵌入平台治理结构。一些平台企业虽然设立了“劳动者沟通委员会”或“骑手恳谈会”,但多流于形式,并未真正赋予从业者决策参与权。工会若不能在算法规则制定、劳动定额协商、申诉机制设计等核心领域发挥实质作用,则可能沦为“福利俱乐部”,丧失作为劳动者利益代理人的合法性。
三、工会工作的优化思路与制度创新
破解上述困境,需要工会跳出传统组织逻辑,在组织形态、服务内容、维权手段和制度保障四个维度进行系统性创新。
首先,推动组织形态的“去中心化”转型。应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网上工会”和“数字工会”,开发便捷的在线入会、电子会员证、线上投票等数字化工具,降低从业者入会门槛。同时,探索“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复合建会模式:按网约车、外卖配送、快递物流、直播电商等行业建立工会联合会,牵头与行业龙头企业或行业协会开展集体协商;并以就业活跃的商圈、园区、配送站点为单元建立基层工会小组,实现“线上广泛覆盖、线下精准服务”。
其次,重构服务内容与供给方式。工会应聚焦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核心痛点:一是职业伤害保障,协助从业者参保平台企业出资的职业伤害保险,或推动设立行业互助基金;二是算法透明度与公平性,通过工会聘请第三方技术专家对平台算法进行审计,建立算法申诉通道,确保派单、报酬、奖惩规则的合理公开;三是技能培训与职业发展,联合职业院校、平台企业开设数字技能、安全操作、权益认知等公益课程,帮助从业者提升议价能力。此外,可试点“会员服务积分制”,将从业者参与工会活动、学习培训与获取法律援助、健康体检等福利挂钩,增强粘性。
再次,创新维权机制与集体协商模式。在法律层面,积极推动《工会法》相关条款的修订,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会会员资格和集体协商权利;在实践层面,探索“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由工会联合会与平台行业组织签订覆盖最低单价、在线时长限制、抽成比例上限等核心劳动标准的框架协议。对于拒绝协商的平台,工会可联合人社部门启动“不良行为公示”或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探索“算法共决”机制,要求平台在调整算法规则前须征求工会意见,并披露关键参数对劳动者收入、工作强度的影响。
最后,强化法律政策与协同治理。工会应主动参与地方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的起草过程,推动将“不完全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围,明确平台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在跨部门协同方面,工会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共享从业者权益保障信息,联合开展平台用工合规检查。此外,可探索由工会牵头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平台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专项费用、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用于支付法律援助、职业伤害补偿、大病救助等支出。
结语
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工会工作若固守传统范式,势必被时代边缘化。当前工会面临的挑战并非单纯的“组织困难”,而是劳动形态根本性变革对制度设计、技术能力和服务逻辑的多重拷问。唯有以数字化手段重建组织网络、以问题导向重塑服务内容、以制度创新重构维权链条,工会才能在新就业形态的土壤中重新扎根。这不仅关系到数千万劳动者的福祉,也关乎劳动关系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未来,工会需要从“稳定雇佣时代的守护者”转型为“流动劳动时代的协调者”,在算法与人本、效率与公平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